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那么,哪些情形下,勞動者能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哪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吲c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ǘ﹦趧诱咛崆?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ㄈ﹦趧诱咴谠囉闷趦忍崆?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ㄋ模┯萌藛挝晃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ㄎ澹┯萌藛挝晃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萌藛挝晃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ㄆ撸┯萌藛挝坏囊幷轮贫冗`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ò耍┯萌藛挝灰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ň牛┯萌藛挝辉趧趧雍贤忻獬约旱姆ǘㄘ熑?、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ㄊ┯萌藛挝贿`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ㄊ唬┯萌藛挝灰员┝?、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ㄊ┯萌藛挝贿`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ㄊ┓?、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合同到期不續簽算解除合同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計算經濟補償時,是按稅前還是稅后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應得工資指稅前工資。
勞動合同終止后,工資必須一次結清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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